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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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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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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籍测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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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综(2001)94号,按类收取:182037.48—372196.76元/平方公里,(国土资源部门在为用地单位办理征地和土地登记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征地管理和土地登记费收费标准执行,不得再另行收取土地测绘费)县招商引资项目,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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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出让金(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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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建设用地项目按国务院[1990]第55号令、《山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9)117号规定和标准收取;县内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按1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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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划设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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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价费字168号,详见《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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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宗地地价评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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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价涉发(1995)131号,宗地评估价100万以下按4‰收;101-200万元按3‰收;201-1000万元的按2‰收,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减半收取。(评估坚持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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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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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1997)224号令,土地成交价格总额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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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征用土地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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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鲁价涉字(1993)172号,鲁价费发(2001)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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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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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印花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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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耕地开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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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被占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临政办发(2003)40号文,东城经济开发区和临朐经济开发区的建设项目,乡镇有新增耕地指标的属招商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工业项目及本乡镇投资的工业项目占用耕地,耕地开垦费按2000元/亩收;东城经济开发区和临朐经济开发区之外,乡镇无新增耕地指标的属招商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工业项目及本乡镇投资工业项目占用耕地,耕地开垦费3000元/亩收;其他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10000元/亩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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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规划技术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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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价费发(2001)396号,建设用地1.5元/m2;营业性用房及其它建筑2.6元/
m2;工业厂房2元/m2;住宅1.7元/m2;铁路、道路和市政工程管线等按长度1元/m计算;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按工程设计概算总额的0.06%计算。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教育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军事战备设施(不含经营性设施、家属宿舍);敬老院等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公共绿地;防洪、抗震、人防等抗灾工程免收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只收取技术资料工本费100元。经济适用住房减半征收。(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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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土地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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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鲁土籍字(199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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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土地证书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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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价费发(2001)345号,普通证书个人5元,单位10元,国家特制证书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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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清产核资土地估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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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价涉发(1996)131号、计价格(1995)2287号,小型企业最高200元/户;中型企业最高500元/户;大型企业最高1000元/户;特大型企业单位,20宗地的最高100元/宗,21—100宗地的最高50元/宗,101—200宗地的最高20元/宗,201宗地以上的视同200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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