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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临朐县委
临朐县人民政府
关于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发展
软环境建设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临发[2003]14号
(2003年4月7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的决定》(潍发[2003]6号文件),努力营造最佳的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全县经济更快更好的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广大干部群众认真学习《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的决定》,切实统一思想认识,领会精神实质,掌握政策规定,并认真查找在发展软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研究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在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方面取得明显成效。新闻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的作用,加大舆论宣传和监督力度,深入宣传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中的先进典型,对破坏经济发展软环境的人和事进行公开曝光。
2、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县政府法制部门对所有行政审批项目要认真进行清理、界定,切实做到“应减尽减”;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简化审批程序,明确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制度;新增审批项目必须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对每个审批项目的设立、调整和取消,以及审批项目的内容、条件、程序和时限,审批职能部门必须予以公告,并实行承诺制;上收投资项目审批的否决权,只有行政审批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有权对投资项目进行否决,并实行否决报告备案制。对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项目的否决,必须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县政府赋予临朐经济开发区、东城经济开发区对进区项目行使县级行政审批权限。县委、县政府决定建立县级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今后,凡需行政审批的事项,必须纳入审批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做到一门接待、一次说明、一站批复、一口收费,不允许再在原单位办理。乡镇要设立公共行政服务窗口,为办理业务的投资者提供热情周到的全程服务。
3、建立健全规范约束机制。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有利于接受社会监督、有利于给人民群众带来便利的原则,制定并实施岗位目标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挂牌和持证上岗等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4、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政府机关委托的组织和关系国计民生有垄断性质的企业,都要通过政务公开栏、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审批事项、收费项目及其依据、程序、时限和服务承诺等内容。确定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为全县统一“公开日”。对重要事项和临时性事项的办理情况,在办结后一周内必须公开。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政务公开情况,由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组织一次检查考核。对政务公开工作中出现违纪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施责任追究。
5、全面清理审核收费项目。财政、物价部门要结合收费年审,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认真进行清理审核,坚决取消不符合《决定》精神的收费,并向社会公布。对临朐经济开发区和东城经济开发区内的企业,除水资源费、排污费外,凡上缴省、国务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所在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票款分离”的要求统一代收代交,各执收单位不再对企业发生收缴关系,市级以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再征收。对开发区以外的其他企业,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县财政局、物价局制定综合费率,一章办理,一口收费;属于市、县两级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除水资源费、排污费外,一律按最低标准的50%征收。凡属企业自愿交费的项目,如各类学会、协会会员费,坚决不允许强行收取,也不允许借办证、办照、年检之机一并收取。对下达收费罚款指标并将收费罚款数额与干部工资奖惩挂钩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6、建立对大项目和高科技项目的特殊优惠政策。对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项目和属于省级以上认定的高科技项目,一律实行低地价政策;在申办和建设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水资源费、排污费和按规定上缴省、国务院的部分外,一律免收;正式投产后,享受县里制定的在税收和收费方面的特殊优惠政策。
7、进一步完善“两证一票一卡”收费监督制度。收费单位到企业收费时,必须出示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使用省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如实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否则,企业有权拒交。
8、实行进企业检查报批制度,切实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除查处违法案件外,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年初将本年度拟进企业检查情况列出计划,提交县政府审核批准后方能组织实施。县以上机关临时布置的检查活动,相关部门必须制定出实施意见,预先报县政府审批。任何部门都不得超出县政府批准的检查项目、内容、频次和时间安排进行检查。对企业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必须依法进行,并向被检查企业出示有效证件,做到文明执法。县里确定每年的5月份为“无检查月”;同一部门不准对企业进行多级重复检查,同一部门的各专项检查要合并一次检查,对同一事项各部门不得在同一年度内重复检查;坚决不允许违反规定向企业收取检查费用,不准以检查为由无偿占用企业的物品;在对企业检查中确需调账的,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全部交回,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0天,限期不交回的,企业有权投诉。东城经济开发区、临朐经济开发区内的一般检查,由开发区管委会自行组织,其他部门不得进入开发区内企业检查。确需检查的,必须报经县政府批准。
9、对投资者的一般违规行为,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除国家法律规定的羁束性行政处罚外,必须先警示,限期整改。整改无效后,再依法进行处罚。罚款时必须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否则,按乱罚款论处。要严格控制和约束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对企业依法进行处罚有浮动幅度的,一律在规定的幅度内按下限进行处罚。
10、进一步优化治安环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政法各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打霸治邪”专项斗争,严厉打击针对企业的敲诈勒索、强买强卖、强装强卸、强行承包工程、索要“保护费”、“提成费”、“赞助费”等破坏经济发展软环境的不法行为。查询、冻结、划扣投资者及其企业银行帐户、资产和下达停业整顿决定的,必须向县政府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检查投资者居留地,如确属需要的,必须按程序办理手续,由县级执纪执法机关批准。对投资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需给予治安拘留以下处罚的,由县公安机关批准;需给予治安拘留处罚的,报市公安机关批准。严禁超越职权违规办案。工商、税务、物价、专利、检验检疫、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继续加大治理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力度,严厉打击经济领域中的各类欺诈、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企业知识产权、坑害投资者、恶意拖欠及逃避债务和走私、骗汇、骗税等违法行为,为投资者创造一个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11、认真组织开展评议部门和评议机关工作人员活动。在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组织全部限额以上企业、全部外来投资企业、部分个体私营业户、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监督员和县级领导班子成员、乡镇党委、政府及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采取无记名填票方式,对县直党政群机关、县委、县政府直属正科级事业单位、垂直管理的单位和垄断性服务行业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执行政策、履行职责、依法行政、优质服务、诚实守信和清正廉洁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每次评议结果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将其作为评选“优秀服务创业单位”和 "行风建设十佳部门(行业)"的重要依据。对评议出的最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一次通报批评,第二次诫勉,第三次免职;对垂直管理单位的负责人,由县委、县政府向其主管部门建议诫勉、调离或免职。对评议出的最差工作人员,经考查认定后调离或辞退。
12、深入开展诚信教育,努力建设“信用临朐”。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要牵头组织开展诚信专题教育活动,组织广大干部群众认真学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WTO规则和市场经济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增强诚信意识,强化诚信观念,提高信用水平。要不断加强信用政府、信用企业和信用个人建设,切实解决不讲信、不守信等问题。要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和信用奖惩机制,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各个层面的信用制度,靠制度规范单位和个人的信用行为。
13、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职责特点,制定对投资者的服务措施,并进行公开承诺。电业部门要实行无周休日制度,24小时为投资者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公安部门各警种单位、派出所要给辖区内的外来投资者建立档案,发放安全联系卡,注明联系电话、服务项目、保证措施等内容;教育部门对外来投资者子女入学,要及时办理入、转学手续,免收借读费,需要入托的,减免代办费;交通、公安部门对外来投资者的车辆,优先办理一切手续,原则上不得进行检查。其他部门也要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积极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14、县委、县政府成立县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监察局。建立县经济发展软环境投诉中心和县机关效能监察中心,具体负责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政策措施的制定、落实,以及投诉受理、效能监察等工作。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牢固树立“第一责任人”意识,对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工作要亲自抓、亲自管、负总责,并落实专门人员具体负责,集中受理各种投诉案件,加强机关效能工作的监督检查。
15、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加大监督力度。在《潍坊日报临朐版》和县电视台上常年公布县长公开电话和经济软环境投诉中心电话。县长公开电话为:3111234,县经济软环境投诉中心电话为:3210740、 3212494。鼓励社会各界进行监督,对反映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等破坏经济发展软环境等问题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年内本单位出现一人(次)受到举报被查证属实的,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出现二人(次)的,对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集体诫勉;出现三人(次)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免职,还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同时,从严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县委、县政府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监督员,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软环境建设工作实施有效监督。
16、实行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部门责任制。县委、县政府把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工作任务进行细分量化,根据部门的职责进行责任分工,并将履行职责情况列入对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直各部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奖优罚劣。凡在软环境建设方面被处罚的单位、投诉结案率在规定时限内达不到100%的乡镇和县直部门,在年度评先树优中实行“一票否决”。
本意见由县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本意见自4月25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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