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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朐县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


    临政发[2003]22号

    [发布时间:2003年4月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转变工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保证政令畅通,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2〕9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检查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认真履行职责,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到令行禁止。
    (二)监督检查行政事业单位廉洁勤政、高效务实、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改进工作作风情况。
    (三)监督检查行政事业单位是否按规定的要求落实重要改革措施、工作部署及重大任务,是否实现工作目标。
    (四)监督检查行政事业单位对人民群众反映的比较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是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突出发展环境治理这个主题,牢固树立“环境就是生产力、改善环境就是提高生产力,不抓环境治理就是失职、抓不好环境治理就是不称职”的观念,按照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要求规范自己的公务行为。
    第五条 行政效能监察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规范行政行为与建章立制相结合,以规范行为为重点;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以改进工作作风为目的;奖励与惩处相结合,以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六条 成立县机关效能监察中心,设在县监察局。政府工作部门也应公布投诉方式,公开受理投诉。对人民群众有关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要认真受理,快速查办,及时回复。

    第二章 制度规范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级有关决定、命令和指示,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时限,结合工作实际,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重要政令的实施情况应有文字记载。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有利于接受社会监督、有利于给人民群众带来便利的原则,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创造相应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其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要报县机关效能监察中心备案。
    第九条 建立健全岗位目标责任制。行政事业单位要将职能职责分解落实到各个岗位,工作人员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条 实行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要在醒目处标明科室的设置,各科室要在醒目处公开其职责、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和收费标准等,并承诺严格按照公开的内容执行,一旦违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实行挂牌和持证上岗制度。工作人员上岗时,应佩戴标有部门名称、本人职位及姓名、贴有本人照片的身份牌;除执行特殊任务外,执法人员应持证着装上岗、亮证执法。
    第十二条 实行首问责任制。对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办事请求和询问,第一个接受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凡请求和询问的事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按照马上就办、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等制度予以办理;凡请求和询问的事项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负责引导或帮助联系,有关人员不在时,首问责任人应当作好记录进行转达或代为转交材料;凡请求和询问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也要热情接待,告知应找哪个部门,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十三条 实行“马上就办”和两个“一次性告知”制度。对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首次办事请求,应一次性告知所办事项的办理程序、办理依据、应具备的全部条件和注意事项;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应马上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应说明原因,并限时办理;对符合规定但手续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所缺的全部手续和办事程序、办事依据,并可先行办理,再补手续;对不符合条件、无法办理的,应告知其原因及依据。
    第十四条 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在办理各项事项中,凡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时限要求的,必须在最低时限内办结;凡没有时限要求的,应本着简捷快办的原则,经过科学测算后,自行确定合理的时限,并予以公开,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 实行否定报备制。认为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办事请求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决定不予办理的,必须经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其他任何人不得行使否决权。对重大事项的否决必须提交同级政府研究决定。否决事项,必须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实施行政效能评估、评议制度。定期对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工作效率、服务质量情况及主要工作目标、重大项目完成情况,廉洁勤政和公务员队伍建设情况进行评估、评议,并将效能评估、评议与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作为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建立行政过错追究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要结合自身特点,明确行政过错追究的范围、程度及应承担的责任,使行政过错行为得以及时发现和处理。
    第十八条 实行严格的工作纪律。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规定,工作时间内窗口性岗位做到岗不离人,其他岗位做到有事不离人,委托事项离岗不离事。工作人员因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无法上岗的,所在单位要及时指定人员代行其职责,严禁出现脱岗现象。
    第十九条 推行文明规范服务。工作人员要敬业爱岗,热情服务,礼貌待人,语言文明。办公处所应整洁、有序、和谐、方便。各种标识牌的内容应正确、规范、醒目,便于识别。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方式:适时对监察对象的行政效能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有计划地组织行政效能评估、评议;认真受理和调查处理群众对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利用新闻媒体及聘请义务监督员等形式加强对行政效能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机关效能监察中心依法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全面完成工作计划任务、是否充分利用现有条件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价。
    第二十二条 县机关效能监察中心不定期地对行政事业单位效能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可针对某一重点问题,以听取汇报、实地检测、专门访谈、问卷调查、明查暗访、跟踪分析等方式进行专项监察,并根据检查结果,提出监察建议或以效能监察通报的形式,督促相关单位改进与落实。
    第二十三条 县机关效能监察中心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效能建设进行综合监察,督促有关单位建立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各项制度,对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求有关单位写出行政效能建设情况报告,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实地检测、查阅档案等形式核实情况,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行政效能监察的结果。
    第二十四条 县机关效能监察中心针对行政效能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作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督促有关单位改进管理、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由县机关效能监察中心依据有关规定,分别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人和单位“一把手”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本办法。凡违反本办法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机关效能监察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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