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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朐县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服务承诺


    为切实转变机关作风,规范地矿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能,搞好优质服务,优化全县矿业经济发展软环境,现就我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承诺如下:
    一、主要工作职责
    1、矿产资源的综合管理;2、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3、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和矿业权管理;4、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和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
    二、依法行政,规范服务
    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做到严格管理,秉公执法。在进入企业执法时必须依法进行,并主动向企业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做到文明执法。除查处违法案件外,一般检查必须由县政府批准,杜绝对企业进行多级重复检查。积极推行政务公开,提高服务水平,对地矿部门的工作权限、工作标准、工作程序、办理时限等都要以政务公开栏、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若有关内容有变更,必须提前向社会告知。地矿行政执法人员实行挂牌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在地矿系统进一步推行“一站式”服务,实施“阳光工程”, 杜绝“暗箱操作”。
    三、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
    严格按照《矿法》规定及市委、市政府《决定》标准要求,切实转变地矿行政工作作风。凡属我县的矿产开发项目,除了国家及省有关规定需保留的审批外,一律取消无偿的行政授予方式。采矿权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方式,并实行登记制,确保矿业权出让过程中的公正、公平、公开。
缩短办理时限:1、申请采矿或延续登记的,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准予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在30日内对矿区范围进行公告。2、申请转让矿业权的,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
    四、廉洁公正,严禁“三乱”等违法行为
    按照县委和县纪委的要求,党组与各科室及全体地矿行政工作人员层层签定《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责任书》和《廉政协议》,进一步强化对地矿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坚决杜绝地矿行政执法过程中“三乱”和“吃、拿、卡、要、报”等违规行为。对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违反《矿法》或有关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报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其行政处分。 
    五、实行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责任制
    成立县矿管办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并聘请原九名地矿行政执法监督员为软环境建设监督员,对地矿行政执法及软环境建设工作实施有效监督,设立矿产开发软环境建设投诉箱和专用电话,电话号码为3218191,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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