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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朐县民政局服务承诺


    一、缩短审批、审核事项的办理时限
    对继续保留的审批、审核和备案事项,在手续基本齐备的情况下,尽量缩短办理时限。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不超过30天;社会福利企业核准并报上级业务部门审批由10天缩短为5天;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收养登记实行办理要件事前告知制度;成立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事项的审批,由法定的60天缩短为10天以内;婚姻登记、收养登记,要向当事人讲明办事程序,提供联系咨询电话,使前来联系登记的次数压缩到最低限度;婚姻登记和评残、调残、批烈申核上报等不需要行文的当场办结,需要行文的,最多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对局机关执行的行政性收费,严格按规定项目的最低收费标准执行,绝不擅自出台收费文件,私设收费项目。认真落实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和票款分离、收支两条线等制度,所有收费项目和收费人员都要具备合法的收费资格。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县物价政策规范婚姻登记处、殡管所等事业单位的收费行为。婚姻登记处要坚决将登记与服务分开,实行先登记后服务,登记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标准,服务项目由当事人自愿选择并明确告知,坚决制止任何形式的搭车收费行为。殡管所收费中,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要严格执行省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其他配套服务项目,由丧主自愿选择,收费执行市、县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接受物价部门监督检查。社会团体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严格按上级规定标准执行,年检不收费。
    三、深化政务公开
    本着全面公开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拓展公开范围。凡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只要居民群众需要的,都要向社会公开。主要包括:职责范围和管理权限,各项业务工作的办理依据、办理程序、服务标准、办理时限以及服务对象应具备的资格、条件,监督投诉渠道,违诺追究等。重点公开各项行政审批条件、标准和程序,所有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社会捐赠款物和社会彩票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四、主要业务工作办理程序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服务范围:人均收入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城乡居(村)民。
    2、服务标准:按照居(村)民实际生活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差额予以救济,保障其基本生活。
    3、服务程序:要求救济的居(村)民,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家庭状况及本人收入证明),村委会审查,乡镇或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并发给救济金领取证。持证按月(或按季)领取救济金或救济物资。救济金或救济物资的发放情况张榜公布。
    4、承办单位:县民政局救灾救济科
    5、咨询电话:3212220
    (二)义务兵家属优待
    1、服务范围:全县城乡义务兵家属。
    2、服务要求:按规定对城镇和农村义务兵家属给予优待。优待金每年一次(年底)或两次(半年、年底)兑现到户。
    3、服务程序:城镇户口义务兵家属持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领取证、身份证到县民政局财务科领取优待金。农业户口义务兵家属持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领取证、身份证到所在地的乡镇民政办公室领取优待金。
    4、承办单位:民政局优抚科和乡镇民政办公室
    5、咨询电话:3212220
    (三)优抚对象抚恤、定补
    1、服务范围:全县的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
    2、服务要求: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定期抚恤;对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机关伤残工作人员、参战伤残民兵民工),按国家标准进行伤残抚恤;对在乡复员军人按县里的规定进行定期定量补助。
    3、服务程序:优抚对象由县民政局发放抚恤证和定补证。农业户口优抚对象持抚恤证、定补证及户口本或身份证,到所在乡镇民政办公室领取抚恤金和定补款;在职或离退休人员持抚恤证、定补证及户口本或身份证,到县民政局财务科领取。
    4、承办单位:县民政局优抚安置科、各乡镇民政办公室。
    5、咨询电话:3212220
    (四)退伍安置服务
    1、服务范围:全县的退役士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
    2、服务要求:按政策规定接收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并给予妥善安置。对城镇非农业户口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志愿兵,当年内为其落实工作单位。
    3、服务程序:退伍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持入伍通知书、退伍证、户口薄、组织关系、退伍行政关系介绍个到县民政局优抚安置科报到,
    4、承办单位:县民政局优抚安置科
    5、咨询电话:3212220
   (五)婚姻服务
    1、服务范围:全县符合《婚姻法》规定条件,自愿申请结婚、离婚、复婚登记的当事人。
    2、服务要求:依法给予办理结婚、离婚、复婚登记手续。结婚登记不搞搭车收费、不搭售纪念品,按全国统一标准收取9元证件工本费。
    3、服务程序:结婚当事人持户口本、身份证,共同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结婚登记。户口在潍坊市的公民同港、澳、台同胞、出国留学生、海外华侨、外国侨民、外国人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持有关证件共同到潍坊市婚姻登记处申请结婚登记;自愿离婚并无子女和财产纠纷者者,持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4、承办单位:婚姻登记处(县民政局一楼)
    5、咨询电话:3219130
    (六)殡葬服务
    1、服务范围:全县公民。
    2、服务要求:为丧主提供殡仪、运尸、馆内搬尸、尸体冷冻、整容、告别、火化、骨灰存放、丧葬用品等服务。殡仪馆设置现代化火化、冷冻尸体设备及运尸、服务用车,为丧主提供系列化服务,实行昼夜值班,并做到准时运送遗体,当天火化,当天取骨灰。 
    3、承办单位:县殡管所
    4、咨询电话:3724489
    (七)农村“五保”供养服务
    1、服务范围:农村中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
    2、服务要求:通过集中和分散两种供养形式,予以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儿童保教)。搞好敬老院建设,努力提高集中供养率。对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定期发放粮款和生活日用品。认真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维护五保对象的合法权益。
    3、服务程序: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同意后报乡镇政府审批,发给“五保”供养证,凭证享受“五保”供养。有乡镇敬老院的,个人自愿申请,经乡镇政府批准,可入敬老院集中供养。
    4、承办单位:县民政救灾救济科、各企业工会、各乡镇民政办公室
    5、咨询电话:3212220
    (八)收养登记
    1、收养条件:年满35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公民,可以自愿收养14周岁以下的弃婴和儿童的。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弃婴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2、服务要求:对申请收养登记的公民,县民政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进行审查,并通过有关新闻媒介发布寻找弃婴生身父母的公告,自公告起60天内无人认领后,予以办理收养手续。
    3、服务程序:申请收养登记的公民持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身份证明、捡拾人和见证人同时签字按手印的捡拾经过证明、弃婴发现地派出所出具的弃婴证明、计生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近期2寸合影照片二张,直接到县民政局申请办理收养手续。
   4、承办单位:县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5、咨询电话:321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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