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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朐县司法局服务承诺
一、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县司法行政工作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编制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制定全县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依法治县规划,并组织实施。
3、指导监督全县律师、法律顾问和法律援助工作。
4、指导监督公证机构及公证业务活动,管理涉外、涉港澳台的公证事务。
5、管理全县法律服务市场。
6、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
7、指导管理基层司法行政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协调指导“1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8、管理和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制建设、执法检查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9、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10、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服务承诺
1、简化办事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事项,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外来投资者确需法律援助的,优先提供援助。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受理案件在半
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手续。“148”指挥中心要热情接待,认真解答法律咨询,并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或诉讼的委托手续。
2、提高服务质量。(1)实行政务公开。局科室、各处所在醒目处公开其职责、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和收费标准等,并严格按照公开的内容执行。(2)实行挂牌和持证上岗制度。工作人员上岗时,佩戴标有部门名称、本人职位及姓名、贴有本人照片的身份牌。(3)推行文明规范服务。局机关及处所工作人员要敬业爱岗,热情服务,礼貌待人,语言文明。办公处所整洁、有序、和谐、方便。(4)严格工作纪律。局机关和各处所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规定,工作时间内窗口性岗位做到岗不离人,其他岗位做到有事不离人,委托事项离岗不离事。工作人员因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无法上岗的,所在单位要及时指定人员代行其职责,确保不出现脱岗现象。
3、实行优惠政策。公证处涉及经济发展的公证业务收费严格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中介机构收费坚持协商自愿原则,严禁超标准收取法律服务费。服务收费时,出示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使用省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4、加强监督检查。公开承诺事项,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采取聘请社会监督员、召开服务对象座谈会、印发征求意见信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设立举报箱和投诉电话(电话号码:3212293)。认真受理违诺投诉并及时查处。经查证属实的,涉及的违规违纪资金,依法没收上缴县财政或责令退赔,并按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罚缴资金上缴县财政。成立督查小组,对所属单位服务、执法、收费等情况进行定期调度,明查暗访。对发现的问题,认真调查,督促整改,七天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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