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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朐县物价局服务承诺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规定,切实转变机关作风,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能,搞好优质服务,优化全县经济发展软环境,现根据物价部门工作的实际,就管理与服务作如下承诺,请社会各界监督。
一、部门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省、市有关价格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县价格政策、规范性文件和价格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县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政策措施,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负责编制全县价格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贯彻执行中央、省《定价目录》,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拟定、呈报全县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定调价方案;制定和调整全县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3、会同财政部门管理全县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工作;参与申报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立项;制定和调整上级授权管理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标准并监督实施。
4、负责市场价格动态监测、预测和综合分析;开展农产品成本调查;提出调控市场价格的建议和措施;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控。
5、指导、监督、规范全县范围内的价格活动,组织实施价格监督检查,依法处理价格违法案件;推行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查处价格举报案件,协调处理价格争议。
6、负责全县价格鉴证和认证、价格信息咨询等服务性工作。
7、承办县委、县政府及县发展计划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基本服务标准
1、紧紧围绕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这个中心,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和全局观念,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
2、待人文明礼貌,主动热情。使用“您好”、“请讲”、“请稍候”、“谢谢”、“再见”等文明用语;禁用“不知道”、“我不管”、“找别人去”、“再说吧”等禁语。执行公务时,着装整齐,态度严谨,秉公办事,依法行政。回答咨询,做到热情、耐心、细致。
3、提高办事效率,实现工作提速。大事小事认真办,能办的事情马上办;对手续不全的,讲明如何补办;对不能办或违反规定的事情,耐心解释清楚。对企业和群众需要急办和特殊办理的事情,实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必要时,可预约节假日或晚间加班办理。
4、正确行使权力,坚持廉洁勤政。公开办事程序,严格按规定收费,严禁向被管理单位和服务对象吃拿卡要,收受礼品,以权谋私。
三、具体承诺内容
(一)价格管理
1、制定和调整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在收到申请报告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制定或调整的决定,在15日内提出制定或调整意见,报定价委员会审批。需经上级物价部门审批的,在10日内提出上报意见。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审批条件的,3日内告知应补报的材料和应补办的手续或者不能审批的理由。
2、制定和调整列入地方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或认为有必要组织听证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对申请人书面申请审核后,符合听证条件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组织听证的决定,并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在作出组织听证决定一个月内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制定出合理价格。
3、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需要制定或调整价格的,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及时审核审批或上报。
4、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及时进行市场价格动态监测,按规定时间上报。对突发的价格变动及时上报。
5、对发生价格争议需经仲裁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经调查核实后3日内出具仲裁结论。
6、对有关商品价格的咨询,属本省、本市、本局发文公布价格的,立即或当日内给予答复;需向省外或其他部门了解价格的,3日内给予答复。
(二)收费管理
1、收费单位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应于实施收费前20日内提出申请,并填写《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核准发证;手续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应备事项;不符合规定的5日内告知并退回申请。
2、收费单位改变名称、合并、分立、迁移、停业或增减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的,在接到申请或有效文件后,5日内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
3、《收费许可证》年审时,为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实行调帐审验与到单位审验相结合的办法,按程序3日内办理完毕。对确需扣帐的单位,说明理由并办理扣帐手续。
(三)价格(收费)监督检查
1、对价格监督检查和价格违法案件的查处,要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尊重被查单位和个人的法定权利及义务,严格履行监督检查的法定程序。
2、执行公务须两人以上,并统一着装,出示检查证件,向被检查单位或个人说明检查的目的、范围和内容。
3、认真受理价格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案件及时登记备案,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立即立案查处,自立案起10日内查处完毕,将查处情况反馈给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时告知举报人及管理部门。
4、认真审理价格复议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就近的原则,对复议案件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5、对上级转来的人民来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案,15日内出具报告。
6、检查中严禁以权谋私、接受宴请、索要财物、收受礼品。
(四)价格鉴证
1、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价格鉴证、价格认证、资产评估等服务,严格按程序接受委托,并坚持回避制度。
2、办理上述业务时应由二人以上参加,业务复杂的,应当由三人以上组成鉴证小组。
3、接受委托的案件,必须在7日内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委托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4、鉴证人员不得出具虚假结论、以个人名义接受价格鉴证业务、泄露涉案秘密及参与影响价格鉴证工作正常进行的活动。
5、鉴证结论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制度,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四、违诺责任
1、工作人员如违背承诺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调查属实,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赔礼道歉、在机关公开检查、停职反省、经济退赔、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罚;违反党纪政纪的,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⑴在公务活动中,违反工作程序,违章办事的;
⑵在工作中态度粗暴、语言不文明造成不良影响的;
⑶在发证、定调价、监督检查、价格鉴证等工作中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的;
⑷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故意刁难的;
⑸查办案件出现错案的;
⑹不按规定的时间办事,推诿扯皮的;
⑺其他违背承诺的行为。
2、为保证承诺制度的落实,成立服务承诺制度监察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和处理各种投诉,并设立举报电话(号码:3212273)和举报箱。监察办公室自接到投诉之日起,3日内签复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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