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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朐县安监局办事指南


 一、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办事程序:
    企业达到下列条件,经县市安全部门审核,省安监局颁发许可证。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安全管理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办证程序:
    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经具备安全培训资质的单位培训,由县安监局考核合格,市安监局审核,颁发安全管理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证书。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发生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报县安监局等有关部门,由安监部门根据程序上报并牵头组织公安、监察、工会等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市以上安监部门批复;轻伤或重伤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由企业组织调查,县安监局负责批复。
    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验收程序: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县安监等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卫生设施的初步设计、竣工验收情况进行审查。

    (涉及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县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临朐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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