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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朐县财政局办事指南


 为加快职能转变,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搞好优质服务,优化全县经济发展软环境,更好的服务于社会,制定本服务指南。
    一、住房公积金办理程序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1、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均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0%(单位为个人缴存5%、个人缴存5%),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2、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由受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3、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4、新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办理缴存。
    (二)住房公积金的支取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
    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单位开具证明,并填写单位账号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携带相关材料(原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中心审查批准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住房公积金转至该职工单位账户,由职工所在单位付给职工。
    1、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需提交以下资料:
    (1)购买房产开发企业所开发的商品房,须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产证)、购房发票;
    (2)购买二手房,须提交房产证及契税、交易费发票;
    (3)单位集资建房,须提交政府计划文件、建设局开工报告、单位分房明细表、缴款收据;
    (4)因城建动迁房屋需购房的职工,须提交拆迁证明、补偿计算表及补缴款发票;
    (5)职工按村镇规划需建造、翻建住房的,须提交县以上国土规划部门批准的《宅基地使用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
    (6)大修住房(维修费超过房屋造价的30%以上)须提交大修的有关证明。
    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可以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须提交夫妻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或户口本)。
    父母与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不可相互使用。
    2、离、退休时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交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全额提取并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3、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因病退职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交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鉴定表》,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4、职工因辞职、被辞退等原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按以下原则办理:
    (1)失业的提交《失业证》,全额提取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2)档案托管的,住房公积金在原单位封存一年,一年后,视具体情况而定;
    (3)重新就业后,新就业单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办理转移手续,新就业单位未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或在本县以外的,无法转移的,可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4)不愿提取又无法转移的,根据本人意愿经原单位同意可暂时封存。
    5、出国定居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交居住证、护照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证明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6、因考取研究生等原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交《入学通知书》,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7、调离本县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交工作调动信和单位证明,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8、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交《借款合同》及上月还款证明,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9、租赁住房的职工,凡住房租金超过家庭月收入15%以上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交租房合同、付款凭证及家庭月收入证明,符合条件的方可提取。
    (三)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职工在本县内人事调动,职工凭调出、调入单位证明,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将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转入新调入单位。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办理程序
    (一)须持证件:
    1、符合直接办证条件的人员须持毕业证、身份证和单位介绍信。符合直接办证条件的人员是指具备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或各类会计专业、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财务管理和审计专业)学历,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的人员。
    2、不符合直接办证条件的人员,必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后,持所在单位介绍信、考试合格通知单、准考证、五级以上珠算等级证书(含五级)或会计电算化培训合格证。
    (二)办理程序:
    1、由本人持有关证件到会计管理局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办证条件的人员,发给“山东省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档案表”(一式三份)和“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一份)。
    2、按要求填写好以上表格,由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并盖章后,到会计管理局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
    (涉及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县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临朐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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