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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朐县国税局办事指南


 专用发票防伪认证指南
    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认证是利用计算机网络对防伪税控专用发票的抵扣联进行数据采集,为以后与存根联核对作准备。
    一、企业什么时候到税务机关认证发票?应持哪些资料?
        1)为了避免收到有问题发票,企业在收到抵扣发票后,应该随时随地到税务机关认证。
        2)企业只需持收到的抵扣联发票,在企业结账结束前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即可。
      二、对于企业收到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在什么时限抵扣税款?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逾期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三、企业遇到“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等情况时应如何处理?
    企业认证发票时如果出现“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等情况时,税务机关会依法将此发票扣留,并且出具“XX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扣留通知书”。企业持此通知书等待处理。

    发票领购使用须知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如果您已经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专人管理专用发票,配备保险柜和防盗装置,昼夜值班。
    2、存放专用发票的房间应达到防盗、防火、防潮、防霉、防虫蛀、防鼠咬的“六防”标准。
    (二)如果具备了以上条件,请按下面程序办理(需要填写的表格资料,均可到办税服务厅领取,下列程序可同时办理):
    1、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请持以下资料到国税办税服务厅办理:
    (1)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用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您提供的上述资料,经审核无误后,核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2、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员资格证书。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单位中的在职财务人员;
    (2)无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记录。
    如符合以上条件,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员资格认定审批表》,经审核无误后,核发《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员认定书》。
    3、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申请表》,由税务机关核定发票月领购限量和购票方式。
    办理完上述手续后,您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员就可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到国税办税服务厅,按照核定的发票限量和购票方式购买专用发票。
    (三)您还需要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月领购限量的核定原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国税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对暂认定期内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其专用发票领购量每月不得超过25份。对经营规模较大,确实需要增加专用发票月用量,需按规定填《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申请表》。同时,企业必须附列真实有效的经营计划、货物交易协议,合同业务往来单位等资料,报潍坊市国税局审批。
    对正式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月用量需要调整时,需重新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申请表》,并附列详细的企业情况(主要业务往来的单位、经营产品、销售收入、应纳税额、以往发票领、用、存情况等)书面资料。对申请专用发票月用量明显超出同行业平均月用量或较本企业以往专用发票月用量增量较大的,一般不予批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的命脉。金税工程的开展和运行,极大的加强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和稽核,纳税人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和使用的过程中如有违法行为,将得到严厉的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
    二、普通发票
    (一)如果您已依法办理并领取税务登记证,请按下面程序办理(需要填写的表格资料,均可到办税服务厅领取,下列程序可同时办理):
    办理普通发票领购簿。请携带以下资料:
    (1)填写《普通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
    (4)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您提供的上述资料,经审核无误后,核定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核发《普通发票领购簿》。并持《普通发票领购簿》在办税服务厅购买普通发票。
    (二)普通发票的开具使用
    1、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收取款项时,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2、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3、向消费者零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费,应一律按规定开具发票。
    4、普通发票只限用票单位和个人在本县、市范围内开具。
    5、开具普通发票时,应按规定的时限和号码顺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复写或打印,做到填写项目齐全、字迹清晰,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对因填写计算有误而作废的发票,应当全份完整保存,并加盖“作废”戳记。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7、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8、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三)违章处理
    1、如果您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1)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2)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3)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4)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5)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6)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2、如果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的发票,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如果您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卖倒买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如果您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的一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纳税人的权利:
    1、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的权利。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根据国家经济政策,为支持和鼓励某些产业、产品和经营项目的发展,在税收法规规定的一定条件和范围内给予的扶持性减税、免税。另一种是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或遭受自然灾害,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请给予的困难性减税、免税。
    2、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
    3、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的税款。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依法允许在3年内申请退还,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逾期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4、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当,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赔偿。
    5、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自己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有关资料等保守秘密。
    6、纳税人按规定不负有代收、代扣、代缴义务的,有权依法拒绝税务机关要求其执行代收、代扣、代缴义务。
    7、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申请复议和向法院起诉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8、纳税人有权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不法行为进行揭露、检举和控告;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9、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10、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纳税人的义务:
    1、按照税法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并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伪造。
    2、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设置帐簿,个体工商业户不能设置帐簿的,需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3、纳税人必须按税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的,须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4、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5、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管和使用发票。
    6、纳税人欠缴税款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
    7、纳税人要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如实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不得拒绝、隐瞒。
    8、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交纳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9、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0、纳税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一般也适用法律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办理纳税申报须知
    一、委托银行申报划款
    委托银行申报划款是指纳税人(仅限于双定业户)在规定的银行开设缴税帐户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存储定额税款以后,由市国税局信息中心电子报税系统管理员在征期内按照纳税人定额进行税款划转的一种纳税申报方式。
    如果您是双定业户,办妥下列事宜即可实现申报划款:
    1、选择工行、农行、信用社其中之一开设一个缴税帐户;
    2、与开户行签订委托申报协议,明确相关权利、义务;
    3、于纳税申报期之前,在缴税帐户中存足应纳税额。
    二、电话报税
    电话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通过电话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一种电子申报纳税方式,适用于所有小规模纳税人。您若申请使用电话申报纳税方式,您只要选择中国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中的任何一网点,开立一存款帐户并存足税款,在申报期内拨通12366报税电话,根据语音提示操作,就可完成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事宜。
    三、 客户端报税
    客户端申报是指纳税人借助电信电话网、专线网络或因特网等网络系统,完成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一种电子申报纳税方式,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如果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客户端报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电子商务CA证书。CA证书是向电信局申领的,证明网上传输的数据合法有效。
    2、一台能够联上因特网的计算机,操作系统为WIN98。
    3、电子报税申请审批表。
    4、在工行、农行或农村信用社开设帐户,并授权按申报信息从帐户上划缴税款。
    四、在您办理涉税事宜时,提醒您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在您领取了税务登记证的次月起,不论您的企业是否开业,生产经营是否有收入,您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2、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增值税、消费税、保险业营业税为每月的1-10日;金融业营业税为每季的1-10日;中央级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为每季末次月的1-15日。以上纳税期限如遇节假日均顺延一天。
    3、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请您携带:
    (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两份;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份;
    (3)《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一份;
    (4)《财务报表》一份;
    (5)(国税)应上缴款项表一份;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一份。
    4、如果您是小规模纳税人,您需携带:
    (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份;
    (2)财务报表一份。
    5、如果您需要办理“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业务,需携带以下资料:
    (1)供货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购货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退税登记证(复印件)”;
    (3)购销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供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转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主管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如果您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时限为3个月。
    五、有关事项、敬请注意:
    1、如果您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除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如果您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如果您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您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如果您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您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办理税务登记证须知
    一、办理新开业税务登记:
    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一式两份)到国税机关 办税服务厅办理:
    (一)私营以上企业:
    1、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法定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近期验资报告;
    4、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6、生产经营场所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土地产权证明);
    7、《银行开户许可证》。
    涉外企业还需提供:
    1、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一式两份)、3张一寸照片。
    二、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下列证件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A4纸,一式两份)到国税办税服务厅办理:
    1、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及变更登记表;
    3、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因税务登记变更而需要重新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还应提报下列证件资料:
    1、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税务登记表》
    如果企业代码号发生变化,应办理注销手续。如果企业的名称发生变化,应缴销未用完的手续。
    三、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证。
    注销前纳税人应当办妥以下事宜:
    1、清缴尚未缴纳的税款、罚款、滞纳金;
    2、缴回发票及发票领购簿;
    3、取消已认定的所有认定资格;
    4、缴回国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及其他证件。
    四、办理临时停业、复业: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核准的营业期内申请临时停业时,应当向国税机关进行停业登记,说明停业的理由、时间,并办妥以下事宜:
    1、清缴尚未缴纳的税款、罚款、滞纳金;
    2、缴回发票及发票领购簿;
    3、缴回税务登记证件。
    五、违章处理:
    1、如果您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如果您不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3、如果您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税务登记证件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防伪税控应用指南
    税控是“金税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能够开具或录入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带防伪密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税务征管系统和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两个接口,是税务部门和企业之间的一座信息桥梁。
    一、 企业如何才能开出一张合格的发票?
    防伪税控用户从税务机关领取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将信息写入税控IC卡后,企业应从防伪税控|发票管理|密文发票库存管理|装入空白发票|中,装入专用发票信息。系统完成后,应从|发票管理|密文发票库存查询|中,查询一下所装入的发票信息是否和实际的发票信息相符。企业开完发票后,应从|发票填开|专用发票查询|中,查询计算机内发票信息是否和实际开具的发票信息一致,应该特别注意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例如:购方税号、发票号码、发票代码等。
    二、 企业如何生成一张正确的报税软盘?
    DOS版防伪税控软件(新上WINDOW版软件只需用IC卡报税)中,报税软盘的产生应从防伪税控系统报税处理|报税资料传出|中产生,软盘信息应为两个文本文件,用“X"打头的文本数据是销项发票数据,有“J” 打头的文本数据是进项发票数据。如果生成一张正确的报税软盘必须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就注意,例如:所有税号中含有字母的必须用大写字母,打印纸质发票时一定注意不要用错了发票号码。
    三、企业应在什么时间报税?到税务机关报税时应携带哪些资料?企业未报税会出现什么问题?
    1)企业应在每月征期结束前(每月10号),到税务机关报税。
    2)企业报税时应携带发票领购簿、发票使用明细表、企业留存的专用发票存根联、税控IC卡以及生成的报税软盘。
    3)企业征期结束前(每月10号)未报税会出现企业“金税卡锁死”,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企业未报税又购买了专用发票的,会出现“信道累加合错”导致金税卡损坏(新上WINDOWS版发票用户一定注意!)

    (涉及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县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临朐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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