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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朐县环境保护局办事指南


 临朐县环境保护局设有环境管理站、环境监理站、环境监测站、信访法规科等职能科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申批、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到公共行政审批中心环保窗口办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污染源限期治理竣工验收到县环保局一楼环境管理站办理;排污申报登记、缴纳排污费事项到县环保局二楼环境监理站办理;委托监测到县环保局二楼环境监测站办理;人民来信来访及环保法律法规咨询到县环保局一楼信访法规科办理。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
    1、管理权限
    任何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项目,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都必须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其中,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酿酒、造纸、化工、石油、漂(印)染、制革、电镀、畜禽屠宰、淀粉、化纤、农药、冶炼、水泥、热电项目由县环保局转报市环保局审批。
    2、办事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选址符合发展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切实可行,主要污染物能达标排放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编制符合规范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应有专家审查意见和经省环保局批准的中介组织出具的评估报告。
    3、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4、办事程序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评单位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其中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先编制环评大纲,建设单位委托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中介组织评估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书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委托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中介组织进行评估并修改后报批),并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报批工作。需要办理营业执照而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完成报批工作。
    5、办事时限
    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后,确认材料符合要求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1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环境影响登记表随到随批。
    6、承办部门
    公共行政审批中心环保窗口 联系电话:3187602 
    二、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申批
    1、办事对象
    需要在夜间(即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单位。
    2、办事要求
    必须提前书面申报,说明理由。
    3、办事时限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报后,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并公告附近居民。
    4、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5、承办部门
    公共行政审批中心环保窗口 联系电话:3187602 
    三、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1、办事对象
    需要拆除或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单位。
    2、办事要求
    必须提前书面申报,说明理由。
    3、办事时限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视为同意拆除或闲置。 
    4、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5、承办部门
    公共行政审批中心环保窗口 联系电话:3187602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建设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①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②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③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④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⑤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⑥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⑦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2、建设单位应报送材料:
    ①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报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报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③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报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保部门批准的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3、验收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4、办事时限
    所收材料符合要求的,于5日内组织完成验收。
    5、承办部门
    环境管理站 联系电话:3112443
    五、污染限期治理项目验收
   (一)管理权限
   县政府下达的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由县环保局组织验收。
    (二)办事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废水限期治理项目的验收,执行《山东省水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废气限期治理项目的验收,执行《山东省废气污染限期治理项目达标排放验收办法(试行)》。其他限期治理项目的验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符合上述验收标准的项目,县环保局组织验收。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四)办事程序
    1、限期治理单位必须根据限期治理任务进行治理。项目完成后,在试运行期间应按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不具备监测条件的,可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进行监测;
    2、治理项目连续运行1个月以上并能稳定达标的,向县环保局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自查报告和污染限期治理项目验收表等内容;
    3、县环保局收到限期治理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对报告内容予以审核,文件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通知限期治理单位委托县环境监测站进行复核监测;
    4、受委托的环境监测站应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编制复核监测方案,报县环保局批准后,在正常生产和治理设施稳定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对限期治理项目所确定治理的污染物进行监测,提交污染限期治理项目验收监测报告;
    5、对经环境监测站复核监测达标的限期治理项目,县环保局在接到限期治理单位提交的污染限期治理项目验收监测报告后,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对污染限期治理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审查试运行期间的监测报告、运行记录及复核监测报告等,提出验收意见;
    6、限期治理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由县环保局颁发验收合格证,并分期分批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五)办事时限、结果
    1、对限期治理项目验收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县环保局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限期治理单位委托县环境监测站进行复核监测。
    2、县环境监测站编制复核监测方案,经批准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监测,并提交验收监测报告。
    3、对复核监测达标的限期治理项目,县环保局在接到限期治理单位提交的验收监测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4、限期治理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县环保局在1个工作日内颁发验收合格证。
    (六)承办部门
    环境管理站 联系电话:3112443
    六、排污申报登记:
    (一)申报
    ①排污者按规定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及时进行排污申报。
    ②新、扩、改建项目的排污申报,应在项目试产前3个月内办理。
    ③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口设施,污染防治处理设施需要作改变的,应在变更前15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发生紧急变化的,必须在改变后3日内报告并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④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按规定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批复。
    (二)排污申报核实
    ①对排污申报表中申报的各种数据、依据进行重新计算、复核。
    ②认真审查排污申报应附的化验、技术资料是否齐备、真实可靠。
    ③利用积累的数据、资料,结合同类企业的情况进行比较审核。
    ④利用有关部门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验证。
    ⑤对排污申报的有关内容、数据疑点较大的,有针对性的及时进行现场调查、取样化验、认真复核。
    ⑥对申报严重失实的,限期重新进行排污申报。
    七、排污收费:
    1、排污费的计算与核定
    ①排污申报数据经征收人员综合核定后,依据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收费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出应征收额。
    ②将应征收额报站长(负责人)和分管局长进行核准。
    ③经复核无误后,征收人员填制《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2、排污费的征收
    ①排污费按月或按季征收。
    ②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③对超过行政复议、起诉期间仍不缴纳排污费或拒不履行有关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④排污者对排污费征收额不服的,可依法提起复议或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排污收费行为的执行。 
    3、总结归档
    征收排污费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材料、票据等均按规定整理归档。
    4、承办部门
    县环境监理站 联系电话:3112446
    八、环境监测
    1、管理权限
    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和限期治理项目验收复核监测任务。
    2、办事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3、办事程序
    (1)建设单位出具委托监测书,并提供该建设项目的环评报告书、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报告书的批复、自查报告及其他相关的资料;
    (2)县环境监测站在接受委托后,到现场考察并编写监测实施方案,方案经县环保局审查后,与委托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3)组织现场采样监测、实验室分析,并编写监测报告;
    (4)监测报告经县环保局审查后交付建设单位。
    4、办事时限
    接受委托后,1日内派员考察现场、收集资料,编写出监测实施方案,方案经县环保局管理站审查同意,并与委托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后1日内进行现场采样监测;实验室分析在7日(土壤等疑难样品和BOD5及耗时多的项目15日)内完成;监测数据报出后,监测报告在2日内编写完成。
    5、办事结果
    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6、承办部门
    县环境监测站 联系电话:3110770
    九、环境信访
    (一)受理范围 
    1、对侵害公民合法环境权益行为的检举、揭发。
    2、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等方面的咨询。
    3、其他有关环境信访的事项。
    (二)办事依据
    国务院《环境信访条例》
    《山东省信访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信访办法》
    《山东省人民上访程序》
    《山东省人民群众环境保护上访程序》
    (三)办事程序
    1、登记:对每一件来信、来访和举报电话分别编号、登记有关内容。 
    2、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案件的性质,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应当由县环境保护局作出处理的,及时办理;
    (2)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作出处理的,及时转交或告知信访人到有关行政机关请求处理;
    3、办理:报请主管领导批示后办理,并立案专办。
    4、结案:办理机关处理信访事项,一般应当向信访人答复。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或者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当出具书面答复意见。
    对经审查予以立案登记的环境污染纠纷,经调查取证,核实污染事实,召开当事人参加的协调会,制作笔录,制发《环境污染纠纷调解书》。对在规定时间调解不成的,作出裁决。
    对于来信来访反映的环境问题,办案部门已有正式处理意见,环境信访人在《信访条例》和《环境信访办法》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异议的,作为结案处理。
    (四)办事时限
    1、环境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办结,并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30日。
    2、对上一级机关交办的环境信访事项,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在限期内向交办机关写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
    3、对环境信访中涉及的环境污染纠纷案件,应当从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结案,并答复信访人;如遇有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经交办机关或局长办公会批准,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五)承办部门
    县环保局信访法规科 联系电话:3117733
    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一)当场处罚程序(简易程序)
    1、适用范围:
     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在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2、处罚实施程序:
    (1)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2)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
    (3)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4)告知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5)当场作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后,依法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承办部门:县环境监理站 政务电话:3112446
    (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1、适用范围:
    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除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之外,均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处罚。
    2、实施程序:
    (1)立案:对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立案;
    (2)调查取证;
    (3)审查并作出决定;
    (4)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
    (5)制作《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认定的环境违法事实和有关证据;依据的环境保护法规名称及其条款;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必须盖有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的印章。
    (6)送达:要求在7日内送达。主要方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7)执行:被处罚人应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或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3、听证程序:
    (1)适用条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
    (2)步骤:
    ①告知当事人将要作出的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同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②当事人决定是否要求听证。
    ③环境保护部门在听证的7日前,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④听证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⑤环境保护部门确定主持人,当事人有权要求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持人回避。
    ⑥当事人亲自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⑦举行听证。调查人提出当事人违反环保法规的事实、证据、依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⑧环保案件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听证结束后,继续一般程序中的审查并作出决定的程序。
    4.承办部门:
    (1)调查取证由县环保局有关站科室承担。
    (2)处罚审核和组织听证工作由县环保局信访法规科承担。
    联系电话:3117733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听证管理办法》(1997第8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山东省排污收费管理办法》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涉及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县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临朐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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