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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朐县计划生育局办事指南


 一、二孩生育证审批: 
    符合《条例》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夫妇双方的申请;
    (2)夫妇双方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3)夫妇双方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4)符合《条例》规定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5)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6)审批表。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
    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之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育状况、具名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状况等。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领取:
    只有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凭证享受奖励。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光荣证,停止凭证享受的各种优待,并追回领取的各种奖励。
    四、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 
    1、申报范围
    农村、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群众家庭中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2、申报条件
    病残儿:病残条件必须符合《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
    母亲条件:年满30周岁以上。
    3、申报材料
    (1)、夫妇双方申请书;
    (2)、夫妇双方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3)、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对病残儿的病残情况、社会和家系调查材料(病残儿自发病至 现在的治疗过程情况及目前状况,父母双方及家族是否有家族史及遗传病);
    (4)、幼儿园或学校的证明材料;
    (5)、病残儿本人的县级以上医院的完整诊断、治疗病历资料(包括必要的辅助检查报告单及系统治疗用药情况);
    (6)、户口簿;
    (7)、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病残儿父母生育情况证明;
    (8)、其他规定材料。

    (涉及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县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临朐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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