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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朐县林业局办事指南


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办法
    1、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者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①项目批准文件;
    ②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③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④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前款①、②项规定的材料。
    2、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用地单位提交的用地申请后,应派出有资质的人员(不少于2人),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3、收到用地单位申请或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或者审批意见。
    二、《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核发程序
    1、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凡从事木材经营、木材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发《木材经营(加工)放可证》,然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
   2、《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申领前,申请人必须填写《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登记表》,其中包括:法定代表人、经营性质、营业金额、企业名称、地点、加工设备等。
   3、林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派出专人对所办企业进行实地勘察,看所办企业主要原料来源渠道,年平均消耗林木资源数量(折合材积)以及品种、规模等,是否依照有关规定建立了原料来源、购销加工登记台帐,现场设备与登记设备是否相符等等。
    4、凡新建扩建的年消耗森林资源蓄积量5万立方米以上(含5万立方米)的木材加工企业,须报省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森林资源审核;年消耗森林资源蓄积量在5万立方米以下,2万立方米以上(含 2万立方米)的木材加工企业,须报经市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森林资源审核;年消耗森林资源蓄积量在2万立方米以下的木材加工企业,须报县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森林资源审核。
    5、经过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三、《木材运输证》核发程序
    1、木材运输申领人须在木材运输起运前到林业主管部门申领《木材运输证》。
    2、申请人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时,应当填写《申办木材运输证登记表》,并签名或者盖章。登记表内容主要包括:木材产地、发货单位(人)、收货单位(人)、运输方式、运输讫地、树(材)种、品名、规格、根(块、件)数、材积(立方米)、申办单位、申办人签名、申办日期、木材运输证号。
    3、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原运输证、进口报关单、统配木材调拨通知书、合法的购买发票等);
    ㈡《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㈢森林植物检疫证书;
    ㈣林业金费交纳凭证;
    ㈤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4、申办人在提供材料符合办证条件前提下,林业主管部门须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核发《木材运输证》。
    四、林木确权审批程序
    1、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① 林权登记申请表。
    ②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③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2、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要说明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
    3、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实地勘验并公告,公告期为30天。
    4、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并核发《林权证》:
    ①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准确。
    ② 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③ 无权属争议。
    ④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五、《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山东省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采伐森林、林木必须由其所有者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房前屋后和自留地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除外。
    架空电力线路下的树木采伐,须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确需采伐的树木,由电力和林业部门共同确定采伐的地点、范围和林木株数,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放《采伐许可证》。
申请采伐时,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交《林权证》等权属证明材料,并填写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树种、成熟状况、面积、株数、蓄积量、采伐方式和更新措施、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林木采伐申请书》。申请采伐的宗地面积一般不超过10亩。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的《采伐申请书》和《林权证》,应当先递交所属乡镇林果站审核。乡镇林果站审核后,报所属乡镇政府复审。经复审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乡镇林果站以行政村为单位填制《林木采伐申请公示榜》,张贴于该村显要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林果站应及时将申请材料转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其他单位的采伐申请直接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人《林木采伐申请书》和其他规定的材料后,要及时审查材料,经审查,符合采伐更新条件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发给《林木采伐许可证》;不符合规定,需要补充有关材料或者按规定不应采伐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助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禁止商业性采伐。确需进行更新、抚育或卫生性质采伐的生态公益林,一律按程序申报。
    六、森林植物检疫证书的审办
    1、准备工作
    (1)调入应检物品时,调入单位应事先征得当地森林植物检疫站的同意,并填写《森林植物检疫审批单》,报请所在的省(市、区)森林植物检疫站或其授权的当地基层森林植物检疫站审批。
   (2)调出应检物品时,调出者应向所在省或其授权的市(地)森林植物检疫站提出检疫申请,并填写报检单,写明应检物品的名称、产地名称、调运数量、存放地点、调往地点、运输工具和调运时间等项目。检疫站在接受报检申请后,要查询物品情况,分析产地疫情,做好森林植物检疫前的准备工作。另外,邮包寄件人在报检时,要同时交验邮包。
    2、现场检疫
    先根据报检单核对货物名称、来源和数量,再检查货物表层、包装物和堆放场所是否带有检疫病、虫、杂草。若调入地提出检疫要求的,检疫站要按审批单的要求和国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名单检疫;调入地未提出检疫要求的,调出省的检疫站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和调入省的补充检疫对象进行检疫。
    3、室内检验
    现场不能确诊的,将试样带回室内检验。一时不能鉴定的病虫或杂草,应进行隔离试植,以便进一步观察确诊。
    4、结果评定与签证放行
    检验完毕后,应做出正确的检疫结果。无检疫对象的应检物品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凡省(市、区)间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须有省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或授权的市(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签发国内的《植物检疫证书》。带有检疫对象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要进行严格地杀虫、消毒处理,经复检合格后,签证放行;目前尚无有效处理办法或杀虫、消毒处理不彻底的,必须停止调运,检疫站按规定予以封存、没收或责令改变用途。
    5、调运途中的复检和补检
    目前,由于各地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开展不平衡,机构不健全,手段不完善,有些应检物品未经严格检疫,有些虽经检疫,又途经疫区,极易被检疫对象再度侵染。因此,要根据各种情况,履行复检、补检手续。
    七、林木种子生产 、经营许可证的审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之规定,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的或者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1、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检疫证明;
    (三)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2、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有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
    (三)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种苗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林木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3、符合下列条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无检疫性病虫害;
    (三)具有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建立或者确定的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或者其他采种林及苗圃地;
    (四)具有必要的生产、检验设施和资金;
    具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4、符合下列条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一)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
    (二)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三)据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四)具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检验、加工、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或者审核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或者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涉及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县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临朐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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