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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朐县民政局办事指南


 城市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一、办理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鲁民[2004]33号)、《临朐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临政发[1996]56号)、临朐县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批复》(临政便发[1999]143号)。
    二、城市低保范围
    持有非农业户口,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平均收入低于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向当地乡镇政府民政部门、企业工会或所在主管单位提出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民政部门、企业工会或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乡镇或单位的,向家庭主体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民政部门或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提出。
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失业证或下岗证;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1)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填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领导人签字(下同)。
    (2)离退休人员、下岗及失业保险人员需分别提供领取离退休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及失业保险金的证件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有关凭证。 
    3、其它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确定需要提供的证明和材料。
   (二)受理申请:确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后,乡镇政府民政部门、企业工会或单位主管部门入户审查、评议。专门成立由部门分管领导任组长,工作人员、辖区居民及低保对象等人员组成的低保评议小组(小组成员不得少于四人),对提出申请的居民家庭进行入户审查、评议,查验有关证件,确定其家庭成员及收入状况。
    (三)张榜公示:对审查后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将申请人的家庭成员组成、收入状况及保障金额等情况张榜公布,公布日期为5天。
    (四)乡镇政府民政部门、企业工会或单位主管部门复核:公示后无异议的,复核并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县民政局审批,意见栏必须有低保评议小组成员的签字。
    (五)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乡镇政府民政部门、企业工会或单位主管部门经复核无误后,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调查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符合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予以审批,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由保障对象本人保管,保障对象凭证按季领取保障金。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是否享受低保审批手续。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12月28日)。
    二、提交材料
    (1)由举办人或举办单位签名盖章的成立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成立的正式文件;
    (3)验资报告;
    (4)场所使用权证明;
    (5)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
    (7)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花名册及学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
    (8)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表》及相关表册。
    三、审批程序
    (1)受理:经初步审核,举办人或举办单位所提报的材料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2)审查: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与可行性进行认真全面地审查。
    (3)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4)批复成立发证:凡符合标准,同意其成立登记的,将以县民政局正式文件下达同意成立的批复,并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5)公告:在县内报刊上向社会发布公告。
    (6)公章备案,材料归档。
    四、办理时限
    凡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成立登记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完毕(法定公休日顺延)。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
    二、提交材料
    (1)有主要发起人或者发起单位签名盖章的筹备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筹备的正式文件;
    (3)验资报告;
    (4)场所使用权证明;
    (5)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
    (7)筹备成立社团申请表;
    (8)申请成立的社团负责人签名盖章的登记申请报告;
    (9)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成立的正式文件;
    (10)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社团章程;
    (11)社团主要负责人名单,社团个人或团体会员基本情况登记花名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审查盖章的个人简历表;
    (12)填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及相关表册。
    三、审批程序
    (1)受理:经初步审核举办者所提报的材料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2)审查: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与可行性进行认真全面地审查。
    (3)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举办者。
    (4)批复筹备:凡符合条件、同意其筹备的,将以县民政局正式文件下达同意筹备的批复。
    (5)批复成立发证:凡符合条件、同意其成立登记的,将以县民政局正式文件下达同意成立的批复,并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6)公告:在县内报刊上向社会发布公告。
    (7)公章备案,材料归档。
    四、办理时限
    凡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成立登记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完毕(法定公休日顺延)。

    婚姻登记办理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国务院令387号《婚姻登记条例》。
    二、办理结婚登记所需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双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3)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登记,需持军人证件、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办理离婚登记所需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包括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等);
    (4)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登记需持军人证件、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结婚登记不是中国内地办理的。

    收 养 登 记
    1、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2、提交材料
    (1)收养人的收养申请;(2)由所在工作单位(村)、计生办出具的收养人收养能力情况及有无子女的证明;(3)县计生局出具的收养人有无违反计划生育的证明;(4)收养人的体检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5)收养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已婚的应出具结婚或离婚证明;(6)捡拾过程中的两个证明人的书面证明和身份证;(7)被收养人的报案证明(由所报案的派出所出具);(8)被收养人有残疾的应出具残疾证明(县级以上医疗部门);(9)由潍坊日报刊登的被收养人寻找亲生父母的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以后)。 
    3、审批程序
    (1)受理:经初步审查后受理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及有关证明;(2)审查:对当事人的申请和有关证件、材料进行询问和审查;(3)公告:在潍坊日报刊登被收养人寻找亲生父母的公告;(4)登记:经审查符合《收养法》有关规定,即可办理登记手续。
    4、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三日内办理完毕(法定休顺延)。

    行政村更名
    1、办理依据
    《地名管理条例》(1986年1月23日国务院颁布)
    2、提交材料
    (1)村委会书面申请;(2)临朐县地名命名更名申请表(村委会、乡镇政府、民政局盖章)。
    3、审批程序
    (1)申请:村委会写出书面申请,报乡(镇)政府审核;(2)审查:经审查后填报“临朐县地名命名更名申请表”;(3)报告:由民政局向县政府写出请示报告;④批复:由县政府书面批复。
    4、办理期限
    上报单位材料齐全,七个工作日内报县政府(法定公休日顺延)

    合并村民委员会
    1、办理依据
    《山东省行政区划管理办法》(1988年5月30日)
    2、提交材料
    (1)乡镇政府意见报告;(2)全体村民会议决议;(3)民政局考察意见。
    3、审批程序
    (1)乡镇政府写出书面申请;(2)民政局实地考查并写出意见报告;(3)由民政局报县政府批复。
    4、办理时限
    上报材料齐全,七个工作日内报县政府(法定公休日顺延)。

    社会福利企业认定
    1、办理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发[1997]138号文件和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税务局鲁民[1994]72号文件。
    2、提交材料
    (1)申办单位申请;(2)新建社会福利企业申请审批表;(3)新办社会福利企业审批表;(4)营业执照副本。
    3、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呈报福利公司审查;(2)由福利企业公司报市福利生产办公室申述;(3)由市福利生产办公室报省民政厅福利处审批。
    4、办理时限
    申请单位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报市福利生产办(法定公休日顺延)。

    城区街道命名
    1、办理依据
    《 地名管理条例》(1986年1月23日国务院颁布)
    2、提交材料
    民政局请示报告、临朐县地名命名更名申请表。
    3、审批程序
   (1)民政局考察论证后写出请示报告;(2)填报“临朐县地名命名申请”;(3)报县政府批复。
    4、办理时限
   申报材料齐全,7个工作日内报县政府(法定公休日顺延)

    革命伤残人员伤残评定、伤残等级调整
    一、办理依据:
    《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民优字[1989]18号)
    二、评定条件: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产能力的程度评定伤残等级。
    三、评定标准:
    (1)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需要专人照顾的,为特等;(2)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3)劳动能力大部丧失,日常生产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为二等甲级;(3)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甲级;(5)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的,为三等乙级;(6)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稍有不便的,为三等乙级。
    四、审批程序:
    县民政局汇总材料,经审查合格上报市民政局审核、审批;需经省民政厅审批的,由市民政局审核后上报省民政厅。
    五、办理时限:
    伤残评定上报需3个工作日,伤残等级调整上报需2个工作日。

 申报革命烈士
    一、办理依据: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二、申报条件:
    (1)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的;(2)对敌作战致成残疾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3)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理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4)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5)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6)除以上规定以外的牺牲人员,如果事迹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也可以批准为革命烈士。
    三、审批程序:
    所在乡镇或单位整理材料后报民政局,民政局审核后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审核后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办理时限:
    审核、整理烈士材料报县政府需3个工作日,之后立即报市民政局。
    (涉及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县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临朐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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