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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朐县审计局办事指南


 一、审计机关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向县政府、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和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管理措施的建议。
    (三)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县直各部门、县属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各乡镇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县属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5、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境外企业及县政府要求审计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
    6、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7、县直部门管理的和受县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的财务收支。
    9、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县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向县长提交县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对县直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乡镇党委、人民政府正职领导干部和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
    (七)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检查社会中介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八)承办县委、县政府、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审计程序
    1、审计准备阶段。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事项开展审前调查活动,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并按要求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2、审计实施阶段。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审计证明材料。
    3、审计报告阶段。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4、审计处理阶段。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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