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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朐县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办事指南


 

建 设 用 地 审 批 程 序

一、单独选址项目

(责任科室:用地科、耕地保护规划站  责任人:王书忠、刘继田)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并由批准立项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建设用地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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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向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有关立项文件、材料和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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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拟定1、农用地转用方案;2、补充耕地方案;3、征地方案;4、供地方案及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会审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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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接到报批材料审查完毕,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行文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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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资源厅完成审查、会审、拟文报省人民政府。占用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和占用基本农田的,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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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审核后,行文报国务院,并将报批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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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土地被批准后,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被征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征地批准机关、文号、征用范围、面积、补偿标准、人员安置办法和补偿期限并办理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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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用地,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二、规划区内用地

(责任科室:用地科、耕地保护规划站  责任人:王书忠、刘继田)

                             (A

实施城市规划、按批次报批建设用地,作为政府储备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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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补偿耕地、征地3个方案及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会审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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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行文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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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资源厅接到申请审查、会审后,拟文报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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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土地审批权限,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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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次用地批准后,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布规划用途、使用条件、使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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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拟定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地乡镇、村公告,听取群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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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建设项目时,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拟供地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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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用地,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B

实施村庄、集镇规划,按批次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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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城市规划、按批次报批建设用地,作为政府储备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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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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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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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报市或省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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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布规划用途、使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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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本集体土地的企业及被用地单位签订使用土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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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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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用地

 

三、村民宅基地审批程序

(责任科室:用地科、耕地保护规划站。责任人:王书忠、刘继田)

用地户持户口本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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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村民会议对村民住宅用地申请进行讨论同意后由村委会上报乡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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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接到村委会申请后,由乡镇土管部门派人到现场勘察(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是否符合建房条件,申请用地权属地类情况等),符合条件的填写《村民建房用地审批表》,经乡镇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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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规划与国土资源局会同乡镇政府对建房户家庭情况和用地情况进行全面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县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报县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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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宅基地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或委托乡镇土管部门实地定桩放线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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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竣工后由国土管理部门进行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土地登记程

 

(责任科室:地籍科。责任人:田宝国)

 由土地权利人向县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出让金缴纳凭证;

  6、在城市规划区内涉及土地用途变更的,应附经批准变更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权属发生变更的,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向县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提出变更土地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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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县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进行地籍调查,组织土地登记申请人及相邻宗地指界人约定时间现场指界,并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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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界时,违约缺席的,一方缺席,宗地界址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双方缺席,宗地界址线由调查员依现状界址确定。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至违约缺席者。如有异议,须在十五日内申请复核,并承担复核费用,逾期不申请者,所确界限自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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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土地证书。土地证书由土地权利人持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借用、没收、非法注销土地证书。土地证书应妥善保管,凡有丢失、损坏的,须及时申请补办。申请补办前应在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指定的当地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告,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县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注销原土地证书,重新颁发土地证书。

 

国有划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

和集体建设用地处置审批程

 

(责任科室: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评估所。责任人:曾昭亭、谢明春)

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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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城市规划确定规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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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规划的,根据单位(或个人)用地申请或企业改制意见,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拟定土地资产处置意见,报经县政府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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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建设项目立项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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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土地权属材料、土地证书、图件等有关资料,委托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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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结果报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地价确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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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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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签出让合同书,并填写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审批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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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相关费用,发放用地权属批复文件及证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程

(责任科室:评估所。责任人:谢明春)

抵押单位(或个人)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及土地权属材料、图件等有关材料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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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土地估价委托书,委托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土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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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结果报经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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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单位(或个人)、抵押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填写抵押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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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村企业以土地使用权抵押涉及非农业集体建设用地需提供集体土地所有者出具的同意抵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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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单位(或个人)与抵押权人共同填写抵押申请及抵押登记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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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单位(或个人)缴纳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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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抵押权,发放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城乡(镇)规划管理工作程序

(责任科室:城市规划管理处      责任人:赵立良)

需要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或申请用地的建设单位,必须向规划处提出申请并提交(1)建设计划批准文件(2)用地计划文件(3)建设范围规划图或平面布置图。由规划处选址、定点,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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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办理完土地手续后,规划处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向建设单位发《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设计方案完成后,由规划处审查同意,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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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经规划处审查合格,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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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办理完开工手续,按要求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经规划处检线,核发《建设工程放线验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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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处对建设工程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须中途变更工程方案,必须向规划处报告,经批准后方能按变更方案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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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后,规划处参加验收,填写《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对违反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单位,按违法建设进行处理。


    (涉及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县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临朐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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