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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朐县卫生局办事指南
一、医师执业许可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申报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4、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查体表;
5、《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两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7、重新申请注册的,还应提交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表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
8、获得执业医师资格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两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审批程序:
1、审请人提交有关材料;
2、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核,合格者办理注册,对审核不合格者不予注册,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注意事项:
身份证明姓名与资格证书姓名必须相符,不符者属户籍管理部门出问题的,须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籍证明,属注册机关原因的,由注册机关对资格证书给予更正,更正后再予以注册。
承诺时限:
在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转报。
二、护士执业许可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申报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1份;
2、全国护士执业考试成绩单;
3、免考护理本科毕业生需交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护士注册健康查体表(二级以上医院);
5、《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正、副本;
6、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7、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拟聘用证明;
8、2寸免冠彩照2张。
审批程序:
1、各有关单位集体提交有关材料;
2、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核,对审核不合格者通知用人单位,合格者报市卫生局审核,
注意事项:
1、护士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2、办理执业证书必须提交成绩单;
3、身份证明姓名与成绩单姓名必须相符。
4、由市卫生局规定时间集中办理;
5、再次注册逢双年注册;
6、中断注册者,应当到二级以上医院接受3个月的培训,并提交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承诺时限:
在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转报。
三、医疗广告审核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申报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2、医疗广告的专业技术内容;
3、有关卫生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4、治疗方法的技术资料。
审批程序:
1、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转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2、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卫生厅批准。
注意事项:
1、申请单位须由县级工商行政部门出具未曾有过违法行为的书面证明;
2、广告项目须由三名专家评审并签字;
3、卫生技术人员须提交《职称资格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
承诺时限:
在收到医疗广告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
四、医疗机构分类核定
办事依据:
《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发[2000]233号)
申报材料:
1、《医疗机构分类核定申请书》;
2、医疗机构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注册资金、所有制形式、床位规模、诊疗科目、服务方式、服务对象、人员配备、仪器设备、功能任务及经济运营等基本情况的报告;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审批程序:
1、提交分类核定申请和有关材料,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会同财政、计划部门对所申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现场进行检查,到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对符合规定的发放《医疗机构分类核准通知书》。
2、医疗机构的性质核定后,持《医疗机构分类核准通知书》到设置该医疗机构的卫生行政部门换发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要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到当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承诺时限:
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结论,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
五、输液许可
办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申报材料:
1、输液许可证审批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审批程序:
1、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开展输液业务,应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输液许可征》;
2、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医疗机构申请后,派专家组进行实地查看、审核,合格的发给《输液许可证》。
承诺时限:
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
六、医疗机构聘用单位以外的卫生技术人员许可
办事依据:
《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申报材料:
1、应聘人执业资格证书;
2、三方签订的协议书;
3、应聘人所在单位同意书。
审批程序:
1、医疗机构聘用单位以外的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工作,须经应聘人所在单位同意,三方签订协议书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2、医疗机构聘用单位以外的卫生技术人员,只允许在本医疗机构登记核准的地址行医,不得在其下设的医疗网点及其分支机构行医。
承诺时限:
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三方。
七、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办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申报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审批程序:
1、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2、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3、医疗机构附设医疗网点或分支机构的,由所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符合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同意在本地设置的证明后,由原该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机关审批;
4、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驳回通知书》;
5、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自核发之日起30日后生效。
承诺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八、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许可
办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申报材料:
(一) 执业注册登记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6、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明、执业证书复印件;
7、建筑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表;
8、医疗机构主要仪器设备名录表;
9、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和有关资格证明、执业证书复印件;
10、有病员食堂的须提交《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工作人员健康表。
(二)变更登记
1、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变更的原因和理由。
审批程序:
1、医疗机构执业,必须在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单位和其他组织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的执业登记,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细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承诺时限:
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答复。
九、《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
办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申报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2、《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和自查报告;
3、医疗机构评审合格证书。
审批程序:
1、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院、民族医院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不满100张床位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2、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30日内完成校验;
3、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1)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2)医疗机构评审不合格;(3)不符合登记的许可事项;(4)停业整顿期限未满。
4、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承诺时限: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30日内完成校验。
(涉及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县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临朐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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