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首页:行风监督:办事指南
临朐县文化局办事指南
一、办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1、应当具备的条件
⑴有零售出租单位的名称或个人经营字号;
⑵有确定的服务范围;
⑶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⑷有适应业务范围和规模需要的注册资金;
⑸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专职从业人员;
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向文化部门提出申请
3、申请书应当载明的内容
⑴从事该项业务的单位名称(个人经营字号)和经营地址;
⑵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的资料;
⑶从事该项业务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证明、资金数额;
⑷经营场所的情况和使用权证明。
4、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二、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
1、应当具备的条件
⑴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⑵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⑶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
⑷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和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⑸不得设立在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向文化部门提出申请
3、申请书应载明的内容
⑴从事该业务的单位名称和经营地址;
⑵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
⑶提供的娱乐项目和经营范围;
⑷经营场所情况和使用权证明;
⑸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的身份证明,当地公安机关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⑹从业人员的资料。
4、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应当具备的条件
⑴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⑵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⑶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⑷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⑸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⑹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⑺不得设立在中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
2、向文化部门提出申请、立项
3、应当提交的材料
⑴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工商部门);
⑵消防安全合格意见书(公安消防部门);
⑶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批准文件(公安安检部门);
⑷场所位置图(应标明距离最近中小学周边距离);
⑸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标明面积、单位终端占地面积);
⑹房屋使用证明文件(《房产证》复印件,租赁使用的提交房主的《房产证》复印件和租赁合同);
⑺组织机构;
⑻企业章程;
⑼使用资金证明;
⑽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⑾安全技术措施;
⑿计算机配置固定的网络地址;
⒀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资料;
⒁网络拓扑结构图;
⒂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⒃立项书;
⒄现场勘察意见书。
4、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涉及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县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临朐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汇编》)
返回[行风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