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首页:行风监督:办事指南
临朐县畜牧局办事指南
畜牧业涉及城乡千村万户和众多企业、单位。为进一步转变职能、方便群众,提高工作效率和办事效能,优化全县经济发展软环境,根据我县实际,特制定我局办事指南。
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办
(一)、办理程序:
1、初验发证程序:批准建立投产的各类种畜禽场,在经营推广种畜禽60日前,必须向所在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发证申请,报送申请验收发证报告,种畜禽场验收发证申请表等材料。经初审受理,逐级报至有验收权限的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发证。
2、复验换证程序:《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期满后,需复验换证。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期满前6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复验换证申请。按照管理权限,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复验换证的种畜禽场进行核查,复验核查合格的种畜禽场,由原发证机关重新发证。
(二)、申请条件:
申请验收发证的种畜禽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地势优越,布局合理,工艺科学,设施设备配套齐全。
2、技术力量雄厚,场长和专业技术人员有相应学历或职称,生产工人培训上岗,熟练操作。
3、种畜禽生产群体规模达到制种相应要求。
4、引种渠道正确,质量符合标准,更换速度达到要求;饲养技术科学先进;生产管理、日常监测制度健全。
5、按要求进行良种登记,系谱资料和各类技术资料健全。
6、疫病监测、防疫制度健全,执行严格;无一、二类传染病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疫病。
7、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健全。
(三)、应提报的材料:
申请验收发证报告(主要内容按种畜禽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详细说明)、种畜禽场验收发证申请表、品种来源。
(四)、办理时限:
1、初验发证时限:主管验收的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验收发证申请60日内,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种畜禽场30日内由有权发证的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复验发证时限:复验核查合格的种畜禽场,由原发证机关在30日内重新发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五)、验收发证权限:
畜禽原种场、家禽祖代场、狐、貂、貉、犬、鹿、鸽、兔和猪的一级繁育场由省验收发证;父母代种禽场,狐、貂、貉、犬、鹿、鸽、兔和猪的二级繁育场由省暂委托市地组织验收,报省审核发证;县(市、区)家畜改良站由市地组织验收发证;市地以上家畜改良站、单独孵化厂由同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发证;乡镇家畜配种、改良站、单独孵化坊(场)、种畜禽配种专业户由县(市、区)组织验收发证。
二、《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审办
(一)、申请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02年5月24日第15号令《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申请对象应具备的条件分别是:
1、 动物饲养场(农民家庭散养的除外):
(1)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2)畜(禽)舍的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
(3)有患病动物隔离圈舍和病死动物、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4)有专职防治人员;
(5)出入口设有隔离和消毒设施、设备;
(6)饲养、防疫、诊疗等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7)防疫制度健全。
2. 种公畜站和胚胎生产场所: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种用动物饲养区、采精区或者采胚区与生活区分开,有引进动物、病畜隔离场所;
(3)有专职防治人员;
(4)种用动物应当取得健康证明;
(5)有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6)直接接触繁育动物、精液或者胚胎生产的工作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7)防疫制度健全。
3、 孵化厂: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孵化车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可交叉或回流;
(2)孵化厂与和外界有隔离屏障,并保持一定距离;
(3)孵化设施、设备和专用工具、用具等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4)有种蛋熏蒸消毒设施;
(5)有病雏、死雏、蛋壳、废弃蛋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6)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7)防疫制度健全。
4、屠宰场(厂、点)、肉类联合加工厂:
(1)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2)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
(3)设有检疫室;
(4)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间、急宰间和患病动物隔离间;
(5)有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和污水、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6)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和容器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有清洗消毒设备;
(7)有符合防疫要求的屠宰设备和屠宰工具、用具;
(8)屠宰技术工人和肉品检验人员无人畜共患病和其他可能污染动物产品的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9)防疫制度健全。
5、 动物储运、中转、交易场所: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有患病动物隔离间和污水、污物、粪便处理设施;
(3)有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4)防疫制度健全。
6、 动物产品经营加工储藏场所: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3)有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4)有采购动物产品检疫情况登记等健全的动物防疫制度;
(5)直接从事经营加工销售人员无人畜共患病和其他可能污染动物产品的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7、 原毛、生皮、骨、角加工场所: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有固定的原料贮存场地;
(3)有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4)有消毒设施、设备;
(5)防疫制度健全。
8、 各类动物隔离饲养场所: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必须远离动物生产、屠宰、经营,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场所;
(3)隔离场的出入口有消毒设施、设备;
(4)有隔离动物的排泄物等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5)饲养、诊疗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6)防疫制度健全。
9、 动物诊疗场所: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必须远离动物生产、屠宰、经营,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场所;
(3)有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4)诊疗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5)防疫制度健全。
10、 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场所: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具有实验动物、病料、废弃的产品、污水、污物、污染的空气处理设施,符合特殊要求;
(3)有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专业知识的人员;
(4)有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管理制度;
(5)实验室污染区和清洁区严格分开;
(6)有无菌操作设备,并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7)对操作人员等有严格的消毒制度;
(8)有独立设置的实验动物强毒接种饲养场所;
(9)防疫制度健全。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
凡符合上述条件并需要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的个人和单位,需先向县畜牧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呈交书面报告,填写《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县畜牧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收到申请人或单位的申请报告和《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后,在30个工作日内对其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现场审核审查,审核合格的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对于特殊情况的申请人或单位,则尽快予以办理。
《动物防疫合格证》有效期一年,需要延长的应于期满30日前申请延长。领取《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发证审查时有关项目的,应当进行变更申请,重新申领《动物防疫合格证》。
发放和考核审验《动物防疫合格证》,按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三、畜禽疫病检验工作办事指南
1、服务对象:广大家畜、家禽养殖场、户。
2、服务范围:畜禽常见疫病的细菌学、血清学、寄生虫学常规检验。
3、办理程序:
畜主按照检验要求提供病料(样品)到化验中心送检,同时提供相关病情资料及治疗情况。化验中心登记后进行检验,在办理时限内向畜主出具检验报告。特殊情况不能检验的项目,由化验中心向畜主说明情况。
4、办理时限:
根据各检验项目检验时间不同,办理时限不同。检验全过程(包括病料预处理等相关步骤)不超过24小时的,24小时内尽快出具结果;其他检验项目(检验全过程超过24小时的),无特殊情况,接样后即开始检验工作,在必需的检验过程结束后12小时内尽快出具结果。
(涉及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县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临朐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汇编》)
返回[行风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