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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朐县中小企业局办事指南
为促进我县民营企业高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推动产业和产品结构的调整,根据省中小企业局有关文件要求,由我局组织有关民营企业向省有关部门申报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一、申报范围
1、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2、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3、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4、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5、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6、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7、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8、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9、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10、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11、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二、必备条件
1、从事上述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
2、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已有二年以上的营运期,运行机制良好。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5、高新技术企业的年总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在15万元/人年以上,年人均利税在3万元以上,并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
技术性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年总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6、用于高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营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5%以上。
7、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8、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9、企业的注册经营期在十年以上。
三、优惠政策
1、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合同及省科委批准文件验收。
2、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而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凭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海关审核后,免征进口关税。
3、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按照统一规划安排建设,优先纳入当地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4、高新技术企业所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凡是各项指标达到同种进口产品的水平,并具备一定生产规模,经科学技术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后,列入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目录,并按现行进口管理办法控制进口。
5、高新技术企业开发的属于国家控制价格的新产品,除特殊品种须报物价部门定价外,在规定的试销期内,企业可自行制定试销价格,并报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经营不属于国家控制价格的高新技术产品,企业可自行定价。
6、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可实行快速折旧。
7、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8、出口产品和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的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9、在进行技术转让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可免征收所得税;对超过三十万元的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所得税。
四、其他附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企业章程及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3、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须加盖地方税务部门证明。
4、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单位科技人员名单证明。
5、高新技术产品简介表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等。
6、化工、医药、农药行业的企业,同时须提供环保达标证明。
申报材料用A4纸要求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五、申报时间:只要企业具备条件,随时可以申报。
联系电话:3162393
地 址:县城山旺路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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