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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纪委关于对办案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试行)

来源:浠水纪检网(03.9.17)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加大违纪违法案件查办工作力度,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中贡献突出或者成绩显著的办案组和办案人员,应当依据本办法予以奖励。
前款所称“办案组和办案人员”是指纪检监察机关自办案件的案件检查组,直接参与查办案件的检查人员和参与办案工作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条 对办案有功人员的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对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中贡献突出或成绩显著的办案组和办案人员,向有关部门报记功(包括记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或予以表彰,或由纪检监察机关直接予以通令嘉奖,并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受奖励的个人材料装入人事档案,作为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对办案组和办案有功人员,按下列标准予以表彰奖励,并颁发奖金:
  (一) 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查办在本市(州)有影响、市(州)纪检监察机关查办在全省有影响、省纪委监察厅查办在全国有影响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在查办重大经济案件挽回经济损失,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收缴入库在50万元以上、市(州)纪检监察机关收缴入库在100万以上、省纪委监察厅收缴入库在200万元以上的,可为办案组或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报功,并给予办案组5000元至20000元奖励;
  (二)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办在本行政区域有较大影响的违纪违法案件;或查办经济案件挽回经济损失,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收缴入库在20万元以上、市(州)纪检监察机关收缴入库在50万元以上、省纪委监察厅收缴入库在100万元以上的,对办案组或有功人员予以嘉奖,并给予办案组成3000元至5000元奖励。
  第五条 对办案组和办案有功人员的奖励,由直接立案的县级以上(含县)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实施。 
  第六条 对办案组和办案有功人员表彰、奖励的评审工作,必须坚持条件和标准,在案件查办结束后,结合年终总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具体评审工作和奖励对象由本机关干部室商分管办案工作的委、厅(局)领导提出初步意见,报经本级纪委常委会审定。
  第七条 需要向有关部门申报记功或以同级党委、政府的名义予以表彰的,按有 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对办案组和办案有功人员的奖励,以奖励办案组为主,对有突出贡献的办案人员也可直接予以表彰、奖励。资金分配应  根据贡献大小确定,着重奖励在突破大案要案工作中成绩突出,为国家、集体挽回或减少重大经济损失的办案人员,也可奖励对办案工作做出成绩的其他人员。 
  具体资金分配方案由具体承办案件的案件检查室拟定,经分管常委、书记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对办案有功人员的奖励资金,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商同级财政部门申报专项预算,财政部门核拨,专款专用。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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