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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纪委出台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办法

                 来源:东方廉政网(03.10.12)


    为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支持、鼓励和引导人民群众依法检举、控告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宁海县制订了《宁海县纪检监察机关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

    该办法规定,凡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的组织、共产党员违反党的纪律行为或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经查证属实并对突破案件起重要作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举报有功人员,可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一)为国家、集体挽回(减少)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或没收、追缴违纪所得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按照所挽回(减少)经济损失或没收、追缴违纪所得金额1%的额度予以奖励,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二)使违纪者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撤职处分的,给予奖励200元;留党察看处分的给予奖励300元;开除党籍或开除公职处分的,给予奖励400元;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奖励500元;(三)对解决某方面腐败问题或者纠正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起重要作用,并被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典型案件处理的,给予奖励500元。;(四)对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经县纪委常委会批准,可适当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金额标准给予奖励。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就奖励金额高的标准奖励。同一问题有多人先后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或起主要作用的举报者,联名举报同一问题的,按一件奖励给参加举报的全体人员。匿名举报的,不予奖励。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在案件调查处理终结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由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案件承办部门填写《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审批表》,提出奖励申请,经县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审核,报县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提出奖励申请的部门作为奖励执行部门,发出《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通知书》送达举报有功人员。举报有功人员须在送达《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凭该通知向奖励执行部门领取奖金。到期不领取奖金的,作为自动放弃。县直属单位纪检组织、镇乡纪委需要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的,应当向县纪委、监察局提出奖励申请,经批准后,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对举报有功人员实施奖励。纪检监察机关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资金,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向县财政局专项申报预算,县财政局核拨后,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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